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11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俊、赵开贵、赵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赵开贵;赵福利;赵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13388R),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社区中市北路**。

负责人:李志华,系申请执行人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开贵,男,1949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福利,男,1998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俊,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与赵开贵、赵福利、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赵开贵、赵福利在继承赵文武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78276.69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以28万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78276.69元为基数计算,均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3.8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赵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32元,由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负担50元,由赵开贵、赵福利、赵俊负担7882元(此款已由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垫付,赵开贵、赵福利、赵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赵开贵、赵福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苏011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苏0115执777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赵开贵、赵福利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俊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紫金农商行淳化支行与赵俊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366158.69及利息,被执行人赵俊自2019年3月起,每月的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全部案款及利息给付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开明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