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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204号

岳克江、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克江;吴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岳克江,男,1952年02月0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晓玲,女,1978年07月0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岳克江与被执行人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执行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10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晓玲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院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晓玲名下有车辆号牌豫A××××**号长安牌车辆已报废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豫1524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