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赵仁才,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郑忠良,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高立,男,汉族,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宋少生,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周友平,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张玉贤,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赵仁才、郑忠良、王高立、宋少生申请执行周友平、张玉贤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友平、张玉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仁才、郑忠良、王高立、宋少生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且检察院已经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1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友平、张玉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仁才、郑忠良、王高立、宋少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