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02执812号

张振梅、王保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梅;王保中;任照玲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王保中,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任照玲,女,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振梅与王保中、任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豫13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的规定,王保中、任照玲于2019年1月13日前支付张振梅借款59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王保中、任照玲承担案件受理费10210元。因王保中、任照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于2019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保中、任照玲的财产查控中,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其他财产信息,于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有4918元存款,我院已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9年6月13日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中国银行的存款与申请标的相差太大,愿我院继续冻结暂不处置。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保中、任照玲负有向申请人张振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赵增华执行员  薛超庆执行员  范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