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02执710号申请人执行人边xx,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受理边xx申请执行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等信息;通过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德慧
审判员 杜 健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敏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