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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02执710号

边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xx;朱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02执710号申请人执行人边xx,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受理边xx申请执行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等信息;通过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德慧

审判员  杜 健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敏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