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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执1511号

刘芹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芹;刘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2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刘芹,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的(2019)黑0622执1511号刘芹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芹与刘秀兰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芹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22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张新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延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22日8时40分至10时40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李云峰、

审判员张新春、

审判员李中甫

书记员:郭延鹏评议:(2019)黑0622执1511号,刘芹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记录如下:案件情况……略。张新春: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芹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申请执行。李云峰:同意。李中甫:同意。合议庭评议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对(2019)黑0622执1511号,刘芹与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审判人员:

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