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园园,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张朋朋,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张开强,男,汉族,住铜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园园与被执行人张朋朋、张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李园园1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张朋朋向法院交纳10000元,剩余的8000元给分期给付。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下余部分。1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执43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