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8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申建中,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菜市。
被执行人:董凯,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屈柏青,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董凯之妻。
被执行人:登封市嵩溪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8707848X9,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崇福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凯。申请执行人申建中与被执行人董凯、屈柏青、登封市嵩溪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董凯、屈柏青、登封市嵩溪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建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董凯名下车辆豫A×××**、豫A×××**轮候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凯名下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北里9巷11号(登房权证字第**)的房产,暂无法处置。6、2019年6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三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三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