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财保472号申请人杨林飞,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杨莎莎,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从周细妹,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朱水容,女,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负责人胡军。被申请人邹智能,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人杨林飞、杨莎莎、周细妹、朱水容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即牌照为湘L×××××小型轿车,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168000000001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林飞、杨莎莎、周细妹、朱水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牌照为湘L×××××的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林飞、杨莎莎、周细妹、朱水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才华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