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1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风太,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孙兴敏,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张风太、孙兴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23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元、案件受理费137507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张风太、孙兴敏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张风太、孙兴敏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张风太、孙兴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XXXXXXX.8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存良
审判员 吴昊罡
审判员 李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