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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55号

宋康年、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康年;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55号

申请人:宋康年,男,192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

法定代表人:余世延,机构代码:91340827662927972C

被执行人:余世延,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康年与被执行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世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宋康年和被执行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世延于2019年6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7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