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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4民初2012号

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言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2012号

原告: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41号东街商业楼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801087193。

法定代表人:陈丽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官宝,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用,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言娥,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周言娥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394.8元,公摊电费201元,生活垃圾费555元(合计4150.8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被告应交物业费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分段计算,暂计得12378.5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为柳州市“和谐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被告是该小区的房屋业主。被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无故拒交物业费用,截止2019年2月28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4150.8元。经原告多次催交无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无法核实被告真实身份情况,起诉主体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回原告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彭卫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