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恢576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姚邹平,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姚邹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姚邹平缴纳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姚邹平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姚邹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移送;履行义务后可以移送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