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李锦,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立峰,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李锦与被执行人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甘0702民初6887号民事调解书,(2018)甘0702民初6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立峰偿还原告李锦欠款29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立峰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峰名下有甘G×××××号摩托车一辆、甘G×××××号摩托车一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以上摩托车进行处置。 4.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告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了徐小虎名下没有房产。 6.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19年6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立峰名下银行卡予以冻结。 8.2019年6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9.2019年6月1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锦,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263元,2926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告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