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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4民初2544号

25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张文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张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24民初254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

负责人:王礼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阳,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文峰,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射阳支行”)与被告张文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射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射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文峰归还贷记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合计人民币11775.91元(算止2019年3月13日),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10499.22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判令张文峰归还贷记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合计人民币5783.23元(算止2019年2月27日),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5720.91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张文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张文峰在网上向农行射阳支行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币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41,信用额度2万元,临时额度为2.5万元,张文峰从2018年12月开始逾期不还,截止2019年2月27日,张文峰持卡透支并拖欠农行射阳支行人民币5783.23元,其中:本金5720.91元,利息54.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1元。2018年1月17日,张文峰又在农行射阳支行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9,信用额度1.1万元,临时额度为2.5万元,张文峰从2018年11月开始逾期不还,截止2019年3月13日,张文峰持卡透支并拖欠农行射阳支行人民币11775.91元,其中:本金10499.22元,利息887.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8.97元。张文峰的上述行为按照信用卡章程已严重违约,请求判如所请。张文峰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1日,张文峰在网上向农行射阳支行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币信用卡一张,后农行射阳县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卡号为62×××41。张文峰持卡使用后,从2018年12月开始逾期不还,截止2019年2月27日,透支并拖欠农行射阳支行本金5720.91元、利息54.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1元,合计5783.23元。2018年1月17日,张文峰又在农行射阳支行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并持有其名下的信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99,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部分的5%,张文峰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截止2019年3月13日,张文峰持卡透支并拖欠农行射阳支行人民币本金10499.22元,利息887.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8.97元,合计11775.91元。经催要,张文峰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农行射阳支行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农行射阳支行与张文峰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张文峰在信用卡透支后未依约及时还本付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责任,故农行射阳支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720.91元、利息54.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1元,合计5783.23元,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720.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499.22元,利息887.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8.97元,合计11775.91元,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499.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预缴),由被告张文峰负担(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来娣

书 记 员 赵 恒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能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