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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6979号

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与杨佑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杨佑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6979号

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三涌胡屋新村。

法定代表人:许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佑福,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佑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5.7元,由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官嘉欣梁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