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6979号
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三涌胡屋新村。
法定代表人:许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青,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佑福,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佑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5.7元,由原告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官嘉欣梁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