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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5775号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林丽、王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林丽;王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775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灵琦,系公司员工。 被告汤林丽,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王威,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林丽、王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包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