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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恢28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刘海瑞、陈优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刘海瑞;陈优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

负责人:魏素丽,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海瑞,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陈优雄,女,汉族,1965年2月19日生,住扬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海瑞、陈优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扬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002执恢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四日

书记员  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