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利,男,1974年10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81年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刘会利与被执行人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828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0元,缴纳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05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05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05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06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6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建军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丛熠蛟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