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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3刑执2号

王随心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随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0303刑执2号 罪犯王随心,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 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王随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王随心提出患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随心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塞,2型糖尿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三条第4款规定,罪犯王随心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彦红暂予监外(自2019年6月22日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