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204执54号申请人王某,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关某,住包头市。王某申请执行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2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2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子敬
审判员 孙福星
审判员 剧树人(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