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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7300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73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天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天明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