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孟春丽,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黄少杰,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阴县。 申请执行人孟春丽与被执行人黄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少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6161.16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