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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1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牛星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牛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587号之二移送人:永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牛星,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与张牛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牛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牛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