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587号之二移送人:永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牛星,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与张牛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牛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牛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