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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2执13号之一

喻晓林、陈元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晓林;陈元马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喻晓林,男,汉族,1952年2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陈元马,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喻晓林与被执行人陈元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元马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喻晓林购房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100元。申请执行人喻晓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2019年6月22日本院拨打申请执行人喻晓林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号码,其显示停机状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义兵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