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404号申请执行人沈隽,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桂勇,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沈隽与被执行人张桂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17民初285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隽于2020年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桂勇给付案款1.72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桂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隽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桂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285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沈隽发现被执行人张桂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桂勇所欠案款1.7225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