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8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献,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杨朋,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孙龙献申请执行杨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966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5元,以上共计30013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朋以人民币30013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祥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