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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7308号

何莉红、孙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莉红;孙海伟;王大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308号

申请人:何莉红,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孙海伟,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

申请人:王大凯,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何莉红与被申请人孙海伟、王大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莉红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海伟、王大凯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何莉红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莉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伟、王大凯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慧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君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