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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执1321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1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新区狮山路95号。

负责人:周颖峰。

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亚军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军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抵押债权金额为**万元,首封案件系本案。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张亚军与配偶吴玲玲共同共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亚军名下与配偶吴玲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嵇建平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