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2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赵毅,住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赵浩燃,住齐齐哈尔市。赵毅与赵浩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毅依据(2019)黑02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浩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赵浩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赵浩燃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据协议内容予以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依据双方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202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田冬梅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