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96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燕,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常店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李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47046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前期铺槽金额20万元;3.被告李杰对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蓝德堡电泳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产品:三开车架、三开车厢、半封闭车架、半封闭车厢、三轮全封闭。前期铺槽金额为20万元,铺槽金额从加工货款中扣除,三年内支付加工货款达到500万元,铺槽资金作为赠送。账期60天,买方即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按应付货款的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由卖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并由被告李杰提供保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对账,两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4月30日共欠原告货款470466.5元,应于2018年7月27日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而并非买卖合同,原告不仅提供涉案合同约定的油漆材料,还提供加工、施工等服务,并提供设施、设备及技术。该合同实际加工承揽施工地在江苏省丰县。故合同约定管辖属于无效条款,应由加工承揽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两被告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蓝德堡电泳漆购销合同》中就纠纷管辖进行了约定,明确约定产生纠纷由卖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诉讼属于合同类纠纷,不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均非属于专属管辖的合同类纠纷,故双方在《蓝德堡电泳漆购销合同》中对纠纷产生后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有效约定,按照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州缤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彩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