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1002执2127号
申请执行人:郭维贤(曾用名郭宝峰),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郭雄伟,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维贤与被执行人郭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8)甘10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郭雄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维贤欠款194万元;
二、被告郭雄伟支付原告郭维贤借款利息、利息以1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95元,减半收取13047.5元,原告郭维贤负担2552.5元,被告郭雄伟负担1049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执行人郭雄伟负担。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雄伟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郭维贤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郭雄伟所有的位于西峰区西大街*号*幢*单元*室楼房(房产证号: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号)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郭维贤同意,由被执行人郭雄伟自行变卖650000元,除归还抵押贷款外,其与款项因被执行人郭雄伟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该款项用于分配,分配给郭维贤212805元(含诉讼费、保全费),下余款项未履行。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号*幢*室(房屋备案合同号:*号)房产已查封,因巩某与被执行人郭雄伟就该楼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诉讼中,暂无法处置。其名下再无车辆、无存款和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郭雄伟在本院执行其它案件中已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郭维贤亦无法为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郭雄伟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郭维贤告知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但其不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2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维贤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