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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81执458号

李春安、卫辉市李源屯镇大李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安;卫辉市李源屯镇大李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安,男,汉族,1957年9月21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卫辉市李源屯镇大李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振强,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安与被执行人卫辉市李源屯镇大李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81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赵宠福

审判员  郭文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