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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4民初4134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峰、黄爱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峰;黄爱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4民初4134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被告:黄爱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峰、黄爱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