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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执1234号

李玲玲、刘绍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玲玲;刘绍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绍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3民初1730号,于2019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绍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绍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绍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