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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624号之一

赵增福、黄森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增福;黄森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增福,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黄森垚,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森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森垚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增福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一笔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另一笔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笔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元、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黄森垚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森垚名下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森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76元,上述款项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831元、执行费950元,余款619.76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3、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森垚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森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3月14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森垚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实施拘留,申请执行人带路指认,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拘留未果。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实现人民币619.7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小玲

书 记 员 陈燕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