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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2748号

武玉才与贾建文、丁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玉才;贾建文;丁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建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三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与贾建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96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0元,执行费124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自2019年5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