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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民初1588号之一

许玉平与成立庆、成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玉平;成立庆;成阔;李永梅;安阳德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许玉平,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立庆,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成阔,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李永梅,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德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院**。

法定代表人:成阔,职务:经理。

原告许玉平诉被告成立庆、成阔、李永梅及安阳德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许玉平诉称,2017年4月17日,被告成立庆借钱给儿子公司用,由儿子和儿子公司和妻子作担保人,原告从银行汇到李永梅中行卡3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在分三次偿还10万元后,剩余款未还,要求判令偿还。李永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目前居住在安阳市龙××楼××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归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李永梅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永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林

审 判 员  陈捷锋

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