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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1662号

李海杰、迟淼、迟昌与被执行人王立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李海杰;迟淼;迟昌;王立恒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杰,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迟淼,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迟昌,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立恒,男,1990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杰、迟淼、迟昌与被执行人王立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杰、迟淼、迟昌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内050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恒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海杰、迟淼、迟昌经济损失人民币442572.2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19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19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须知,尚有442572.2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少杰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伟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