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22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黄志新,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韩颜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2019年1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豫06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黄志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韩颜红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的房产、土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在安阳市林州市××小区××单元××房产(权证号为:20××**),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黄志新、韩颜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江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