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3174号
原告:周法庭,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王靖纷,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周法庭因与被告张亚、王靖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伟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