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秀平,男,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兆军,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邵秀平与刘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2018)苏0382民初9681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刘兆军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邵秀平劳务费15000元。如被告刘兆军未按期履行,原告邵秀平可就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刘兆军负担。因刘兆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邵秀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2019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北京牌车辆一辆,已予查封,其名下金融存款较少。3、2019年3月16日,本院通过邳州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9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5、2019年6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冻结并申请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9年6月21日,本院实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7、2019年6月21日,本院将本案办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查找不到车辆,暂不要求处置查封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银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张滨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