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3财保31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
负责人:唐朔,系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罗时金,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罗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赣0103财保3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罗时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时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
书记员 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