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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412号

郭俊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俊全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412号

被执行人:郭俊全,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住原平市南白乡和围村。被执行人郭俊全犯贪污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2018)晋09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会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移送并立案受理陈会元罚金刑罚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郭俊全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经本院采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俊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俊全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00000元罚金刑暂无法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俊全仍负有继续履行100000元罚金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俊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罚金刑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茂荣

审判员  沈俊杰

审判员  张福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