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412号
被执行人:郭俊全,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住原平市南白乡和围村。被执行人郭俊全犯贪污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2018)晋09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会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移送并立案受理陈会元罚金刑罚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郭俊全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经本院采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俊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俊全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00000元罚金刑暂无法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俊全仍负有继续履行100000元罚金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俊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罚金刑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茂荣
审判员 沈俊杰
审判员 张福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