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82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67718E。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超,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刘敏英,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周祎,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泽明,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现取保候审)。
被执行人:董明军,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董庙村委会董庙**,现住界首市。
被执行人:朱华,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董庙村委会董庙**现住界首市。上述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鹏飞,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住安徽省界首市/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英、朱泽民、董明军、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9年6月6日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车辆;3、通过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一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4、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王 歌
审判员 李 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克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