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3228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滨西路1111号A区9幢。
负责人:李长江,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海阳行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江,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诉被告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朱江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江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君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