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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5713号

张晶与鲁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晶;鲁占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5713号 原告张晶,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 被告鲁占科,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鲁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晶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璐

书记员李雨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