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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执470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立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立坡;赵立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1执470号

申请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

法定代表人:谢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男,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集支行信贷主管。

被执行人:赵立坡,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赵立真,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立坡、赵立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刚

审判员 张新景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凌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