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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执575号

郭玉芳、王某1、王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芳;王某1;王某2;刘洋;张书瑜;周鹏

裁判文书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芳,女性,195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性,200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性,200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刘洋,男性,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张书瑜,女性,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周鹏,男性,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兰陵县开元瑞都**。 本院在执行郭玉芳、王某1、王某2与刘洋、张书瑜、周鹏生命权纠纷一案中,2018鲁13民终9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现已扣划到位。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6900元,剩余12133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4执575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付文明

审判员 刘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陈兆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