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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1执129号

张长永与陈玉荣、王广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广良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1执129号1976年5月31日1972年10月27日

申请执行人:张长永,男,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05310437,汉族,住丰县赵庄镇王堤口12号。1976年5月31日1972年10月27日

申请执行人:陈玉荣,女,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10270442,汉族,住丰县赵庄镇王堤口12号。

被执行人:王广良,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永、陈玉荣与被执行人王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广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47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8日、5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209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209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明芹

审判员  司云峰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呈 微信公众号“”